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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电商平台需要许可证,没有怎么办(小程序做电商需要什么资质)

作者:147小编 | 发布时间:2024-03-13 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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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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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商务基本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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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及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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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电子商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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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子商务产生 麦站企服(www.maizhanqifu.com)一站式资质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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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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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子商务系统的一般组成和框架 麦站企服凭借更完善的服务网络,专业高效的服务队伍,提供一站式资质申请 咨询服务,一站式技术服务机构,认证咨询,培训服务等点击立即咨询。

1.3.1电子商务系统的组成

1.3.2电子商务系统的框架

1.4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

1.4.1电子商务社会环境的现状

1.4.2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因素

1.4.3改善中国电子商务社会环境的建议

第二章 电商政策与法律解读16

2.1农村电子商务主要政策

2.1.1农村电子商务政策背景

2.1.2农村电子商务政策解读

2.2农村电子商务建设5大体系

2.2.1项目建设内容

2.2.2项目建设指标

2.2.3项目一体化信息化解决方案平台架构

2.2.4电商大数据展示系统功能流程说明

2.2.5电商大数据及农村三级物流定制化优势

2.3.1法定义务

2.3.2可能承担的责任

2.4进入商务行业的法律要求

2.4.1行业定位合规

2.4.2准入条件合规

2.4.3组织架构合规

2.5电商经营规定

2.5.1制定新电商法目的

2.5.2电商法律要求

2.5.3电商法重要法律条规摘录

2.6《电子商务法》重点解读

2.6.1责任形式

2.6.2平台内经营者的新增义务

2.6.3具体问题法律规定

第一章 电子商务概述

1.1电子商务基本概念和分类

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商务活动电子化的条件逐步成熟,电子商务得到了蓬勃发展。如果说20世纪末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新名词,那么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等都引领到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影响并改变了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家“互联网+”计划的实施,电子商务迎来了新一轮重要的发展机遇,呈现出新内涵、新特征和新趋势,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以网络和电子商务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方面。

1.1.1商务与电子商务

1、什么是商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企业、个人同市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水平越来越高,政府采购开始采用市场化运作,个人消费日趋多样化。商务活动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商务可以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商品交换而开展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

对商务含义的具体解释如下:

1)商务主体具有多元性,即包括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商务主体涉及政府部门(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家庭和个人等。

2)商务的实质是商品交换,即通过买卖的方式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3)商务的对象或客体是所有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

4)商务活动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商贸磋商、价格比较、经营决策、营销策略、推销促销、公关宣传、售前与售后服务、客户关系及咨询服务等。

2、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已经真正进入传统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IBM公司于1996年提出了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的概念;1997年,该公司又提出了Electronic Business(E-Business)的概念;1997年7月,美国政府发表了电子商务白皮书,从此“电子商务”一词被正式使用,并受到全世界的瞩目。

事实上,电子商务至今还没有一个较为全面、具有权威性、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定义。国内外不同的著作、机构等对电子商务的定义都有差异;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本书综合多种说法后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及现代通信技术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务运作、管理活动或信息交换。它包括企业内部的协调与沟通、企业之间的合作及网上交易三方面的内容。

狭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ommerce)是指人们在互联网上开展的交易或与交易有关的活动。

广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E-Business)是指人们利用信息技术使整个商务活动实现电子化的所有相关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内联网(Intranet)、外联网(Extranet)等不同形式的网络。它不仅包括企业商务活动中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还包括面向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MIS)、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CRM)、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SCM)、人力资源管理(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HRM)、战略管理(Strategy Management)、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内容。

1.1.2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及构成要素

1、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

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是对现实世界中电子商务活动的抽象描述,由电子商务实体、电子市场、交易事务、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物流等基本要素构成。

电子商务实体是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客观对象。它可以是政府、中介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代理人和市场咨询公司)、企业和消费者。

2、四要素(商城、消费者、产品、物流)的实践环节

1)买卖:各大网络平台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的同时促使更多商家的入驻。

2)合作:与物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提供保障(这是电商运营的硬性条件之一)。

3)服务:电商三要素之一的物流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购买服务,只为更好实现再一次交易。

3、关联对象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交易离不开以下三方面的配合:

1)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2)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保持高速增长,但整个B2C 行业已寡头竞争阶段。淘宝、京东、苏宁、易迅各B2C 平台开始进行“商业地产化”的平台运作,从而满足用户一站式的购物需求。2012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超过1.27 万亿元,仅2012 年天猫、“双11”当天支付宝交易额达191 亿元,人均购物额增长到5600 元。网购用户规模稳步增长,4 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经达到2.42 亿。

2002-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与人均网购额变化:

未来B2C行业增量空间巨大,但马太效应也越发明显。以电子商务行业龙头阿里巴巴为例,目前公司通过支付宝、菜鸟物流、阿里金融等全方位布局逐渐形成了一个平台型的公司,形成大淘宝战略。最终,淘宝将以开放平台为基础,打通支付、物流、信用、建站、金融等基础应用和服务体系。为交易各方提供开放的数据资源、交流平台和技术及服务支持之上。通过不断做大后台,通过开放平台的方式,和产业链各个环节协同作战,打造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处于高速上升阶段,PC 互联网加速向移动互联网迁移。2012 年Q3 首次超越PC 互联网之后,移动互联网的人均上网时长延续了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3 年3 月,两者的差距已经扩大到了29%。基于移动互联网占据更多的用户碎片化时间和拥有更广泛的用户群体,未来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空间远大于PC 互联网。同时,随着超极本等产品的推广,二者的界限会越来越模糊。

移动购物成为移动互联网增长最快的领域。2013 年第二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到241.9 亿元,同比增速71.4%。增长最快的领域为移动电商、移动网络游戏和网络广告。移动电商将保持占比第一的地位,其中淘宝、京东等电商收入占比较大。在淘宝和京东的收入中分别有30%和10%左右的收入来自移动端。

1.1.3电子商务的分类

电子商务应用范围很广,从不同角度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交易主体进行分类

电子商务通常在三类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即企业(Business)、政府部门(Government)和个人消费者(Consumer)。按信息在这三类交易主体之间的流向,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B2B)是一种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模式。利用专用增值网络(Value Added Network,VAN)进行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是B2B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基础。其通过网络交换信息,传递各类电子单证(如订单、合同、付款通知等),从而使交易全过程实现电子化和无纸化。

B2B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电子商务类型。企业可以是生产企业(如海尔、戴尔等),其与上游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物流运输商、产品服务商等之间利用各种网络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企业也可以是商家,如某商家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采购宝洁公司的商品等。B2B网站的典型代表有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慧聪网和敦煌网等。

2)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B2C)是一种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B2C模式是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模式,它的产生以1999年8848网上商城(2001年9月倒闭)正式运营为标志。B2C模式中的企业通常建有自己的网站,用来宣传或销售商品(或者为其他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它们销售的商品几乎包括所有的消费品;它们还可提供各类在线服务,如远程教育、在线医疗等。目前典型的B2C网站有亚马逊、当当网、京东商城、唯品会和天猫商城等。

3)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Business, C2B)是一种先由消费者提出需求,后由生产或商贸企业按需求组织生产或货源的电子商务模式。

①消费者群体主导的C2B,即通过聚合客户的需求,组织商家批量生产或组织货源,让利于消费者。团购属于一种由消费者群体主导的C2B模式。团购就是将零散的消费者及其购买需求聚合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购买订单,从而可以得到商家的优惠价格,商家也可以从大批量的订单中享受到“薄利多销”的好处,这对消费者与商家而言是双赢的。团购也叫C2T(Consumer to Team)模式。

②消费者个体参与定制的C2B(也叫深度定制)。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能参与定制的全流程,企业可以完全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如果企业为工厂,也可以称作C2F(Consumer to Factory)。目前,应用这种方式最成熟的行业当数服装类、鞋类、家具类等行业。

我们可以把C2B看成B2C的反向过程,也可以看成B2C的补充。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在2015年德国汉诺威IT博览会上表示:未来的生意将会由C2B主导,而不是B2C,是用户改变企业,而不是企业向用户出售;制造商必须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否则将很难得到发展。

4)个人消费者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个人消费者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C2C)是一种个人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商务平台实现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该模式不仅能够让消费者出售所持有的闲置物品,而且能够促使个人消费者在网络商务平台上开网店创业。如物品持有者可通过淘宝网发布物品信息,物品需求者可在淘宝网上购买或出价拍下所需要的物品。

5)B2B2C电子商务模式

B2B2C(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生产厂商对商家、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链条,如出版社将图书出版后,直接将出版的图书交给销售商,销售商在网上销售,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购买这一商品;第二种形式是生产厂商同时面对供应商和消费者,如海尔通过海尔招标网采购原材料(B2B),通过海尔商城销售海尔系列产品(B2C)。

6)O2O模式

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是指将线下商务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样商家可以线上揽客,线下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可以在线上搜索商品或服务,然后到线下完成交易。

O2O模式和B2C、C2C、团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B2C和C2C模式下,在线支付购买的商品会通过物流公司送到消费者手中;而O2O模式下,消费者在线支付购买线下的商品和服务,然后到线下去自提商品或享受服务;团购与O2O相比,O2O是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而团购是低折扣的临时性促销。

7)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种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监管与服务。电子政务一般包括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个人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三种模式。

①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Government,B2G),涵盖了政府与企业间的各项事务,包括政府采购、税收、商检、管理条例发布,以及法规和政策颁布等。B2G可以使企业和政府之间通过互联网方便、快捷地进行信息交换。一方面,政府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清单,公开、透明、高效、廉洁地完成所需物品的采购;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等通过网络以数字化方式更能充分、及时地发挥作用。例如,中央政府采购网和各地税务局的网上报税服务厅等就属于该模式。

② 个人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Government,C2G),涵盖个人与政府之间的若干事务,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养老金的领取和个人向政府纳税等。C2G网站是政府工作的重要透明化窗口,也是公民了解政府发布的各项信息和政策的重要渠道。例如,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等就属于C2G模式。

③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Government to Government,G2G),即政府间利用网络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如“中央监管结算仓”的G2G合作模式,以央企为主体,以国家检验检疫标准为导向,以国家行业组织为纽带,能有效解决海外供应商身份认定、跨境商品监管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托“中央监管结算仓”,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联合金融机构建立了“资金池”,最后实现了上下游企业的闭环结算。

8)协同商务

协同商务(Collaborative Commerce,CC),是将具有共同商业利益的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整合起来,主要通过对整个商业周期中的信息进行共享,满足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协同商务不仅管理企业内部的资源,还需要建立统一的平台,以便与合作伙伴共同使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协同商务被誉为下一代的电子商务系统。

“协同”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企业内部资源的协同,包括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不同的业务指标和目标之间的协同以及各种资源约束的协同,如库存、生产、销售、财务间的协同;另一层含义是指企业内外资源的协同,也即整个供应链的协同,如利用信息技术使企业与企业之间协同完成需求分析、产品计划、设计、采购、生产、管理、服务以及电子商务创新等工作。

2、按商务活动的内容分类

按商务活动的内容,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

完全电子商务是指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商流和物流都能够完全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实现。这类电子商务主要针对无形商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如计算机软件、电子图书、远程教育等。这类交易不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可以使买卖双方不受地域限制直接在网上完成交易。

不完全电子商务即无法完全依靠电子商务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交易,它需要依靠一些外部要素(如运输系统)来完成交易。这类电子商务主要针对有形商品(如书籍、计算机和日用品等)。这类交易仍然需要利用传统的渠道(如快递公司等)送货或实地交割货物。

3、按开展交易的地域范围分类

按开展交易的地域范围,电子商务可分为本地电子商务、国(境)内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三类。

本地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本城市或本地区内开展的电子商务。本地电子商务的地域范围较小,是开展国(境)内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的基础。

国(境)内电子商务是指在本国(或某一关境内)范围内开展的电子交易活动。其覆盖的地域范围较广,对软硬件和技术要求较高,要求在全国(境)范围内实现商业电子化和自动化,以及金融电子化,同时交易各方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知识和技术能力等。

全球电子商务也称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涉及有关交易各方的相关系统,如海关系统、金融系统、税务系统、运输系统、保险系统等。跨境电商业务内容繁杂,数据来往频繁,要求电子商务系统严格、准确、安全、可靠,并需制定全球统一的电子商务标准和电子商务贸易协议。

1.2电子商务产生

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促进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随着电子商务魅力的日渐显露,网络经济、信息经济、“眼球”经济、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等一大批新词汇正在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同,这些词汇从侧面反映了电子商务对社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涵盖了教育业、医疗业、旅游业、农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交通业、外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制造业、新闻业、政府机构等各个方面。

1.2.1电子商务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20世纪60年代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从而构建了电子商务赖以生存的基础,并预示了未来商务活动的一种发展方向,人们提出了电子商务这个概念。其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信息技术的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是电子商务产生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计算机的广泛应用。20世纪90年代之后,计算机的处理速度越来越快,处理能力越来越强,价格越来越低,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网络的普及和成熟。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全球通信与交易的媒介,全球上网用户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快捷、安全、低成本的特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应用条件。

2、社会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供应远远大于需求的现象。这时急需一种新的商务模式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电子商务即扮演了这种角色。电子商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之,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商务的发展使社会网络化、经济数字化、竞争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成为必然,现代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

1.2.2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

电子商务的发展根据其使用的网络不同,可分为四个阶段: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基于3G、4G的移动电子商务(移动电商),基于新兴技术的智慧电子商务。

1、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商务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人们利用电子通信的方式进行贸易活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早在20世纪60年代,人们就开始利用电报报文发送商务文件。20世纪70年代,人们又普遍采用更方便、快捷的传真来替代电报,由于传真是将信息经各类信道传送至目的地,在接收端获得与发送原稿相似记录副本的通信方式,它还不能将信息直接转入信息系统,所以,利用电报、传真等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后来人们开发了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技术,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它是最主要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

2、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

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迅速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企业和家庭。1991年,一直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的商业贸易活动正式进入互联网的世界,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

电子商务起源于1995年,它的先驱是一些互联网零售公司,如亚马逊(Amazon)。2010年之后,像沃尔玛(Wal Mart)这样的传统跨国零售商也建立了自己的网上商店。

2014年之后,电子商务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如与政府的管理和采购行为相结合的电子政务服务、与个人手机通信相结合的移动电商均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跨境电商也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新的突破口。

3、基于3G、4G的移动电商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手机上网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上网方式。在3G和4G时代,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普及使移动电商的发展极为迅速,改变了很多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的“规则”。

4、基于新兴技术的智慧电子商务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电子商务是“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核心内容之一。“互联网+”不仅是技术变革,还是一场思维变革。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O2O、新零售、互联网金融、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细分领域的创新应用和实践遍地开花。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了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2016年,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提出了“五新”,即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源。“五新”的提出,将电子商务企业(电商企业)从纯电商领域扩展至跨越行业界限的技术平台,推动电子商务进入智慧电商阶段。构建虚拟商业与实体商业空间融合的智慧商圈,创建高融合度的一流消费环境,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不但推动了经济稳步增长,促进了产业结构创新升级,还加快了国家综合竞争新优势的形成,为我国在新一轮全球竞争中脱颖而出创造了机会。

1.3电子商务系统的一般组成和框架

电子商务系统包括电子商务网络系统、供应方、需求方、认证机构、物流中心、网上银行、电子商务服务商等。

1.3.1电子商务系统的组成

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包括互联网、内联网和外联网。互联网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务、业务信息传送的载体;内联网是企业内部商务活动的场所;外联网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开展商务活动的纽带。

供应方和需求方统称为电子商务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个人用户使用个人计算机(PC)、个人数字助理(PDA)等接入互联网;企业用户通过建立企业内联网、外联网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可对人力、财力、物力、供应、销售、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

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法律承认的权威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以使网上交易各方能够相互确认身份。数字证书是一个包含证书持有人个人信息、公开密钥、证书序列号、有效期、发证单位的电子签名等内容的数字凭证文件。

网上银行可在互联网上开展传统的银行业务,并为用户提供24小时实时服务。通过网上银行,用户可以进行在线支付、在线转账等。

物流中心接受商家的送货要求,组织运送无法从网上直接发送的商品,跟踪商品的运输进度,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

电子商务服务商在这里专指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及应用服务的信息技术厂商,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互联网内容服务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等。

1.3.2电子商务系统的框架

子商务的一般框架是指实现电子商务从技术到一般服务所应具备的完整运作基础。完整的电子商务体系体现在全面的电子商务应用上,而这需要有相应层面的基础设施和众多支撑条件构成的环境要素。这些环境要素从整体上可分为四个层次(网络层、技术支持层、服务支持层、应用层)和三大支柱(国家政策及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和网络协议、物流体系的构建)。

1、网络层

网络层是指网络基础设施,是实现电子商务的最底层的基础设施。它是信息传输系统,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基本保证。网络层包括远程通信网、有线电视网、无线通信网和互联网等。因为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所以互联网是网络基础设施中最重要的部分。

2、技术支持层

网络层决定了电子商务信息传输使用的线路,技术支持层则决定和解决了如何在网络上传输信息和管理信息的问题。从技术角度来看,技术支持层主要包括应用开发技术、数据库技术和文件管理技术。应用开发技术包括后端开发和前端开发。后端开发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实现功能、数据的存取、平台的稳定性与性能等,可以用到的技术有JSP、PHP和ASP等;前端开发则考虑的是Web页面的结构、Web的外观视觉表现以及Web层面的交互实现等,涉及的技术包括HTML、CSS和Java Script等。

3、服务支持层

服务支持层用来为电子商务应用提供支持,包括电子支付、目录服务等。其中,CA认证是电子商务服务层的心,因为CA认证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它通过为参与交易者签发数字证书,来确认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身份,然后通过加密和解密的方法实现安全的网上信息交换与交易。

4、应用层

电子商务应用层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的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网上购物、网上理财、网上支付、网上娱乐、网上出行、旅游预订等个人用户的电子商务应用,以及在此基础上企业开展的企业办公、供应链管理、企业资源计划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网络营销活动等。

5、国家政策及法律规范

开展商务活动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电子商务出现后,其引发的问题和纠纷不断增加,原有的法律规范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环境,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并形成一个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已成为世界各国(地区)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必然趋势。

6、技术标准和网络协议

技术标准定义了用户接口、传输协议、信息发布标准等技术细节。它是信息发布和传递的基础,是网络信息一致性的保证。就整个网络环境来说,技术标准对于保证兼容性和通用性是十分重要的。

网络协议是计算机网络中为进行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约定的集合。对于处在计算机网络中两个不同地理位置上的用户来说,要进行通信,就必须按照通信双方预先约定好的规程进行。这些预先约定好的规程就是网络协议。

7、物流体系构建

一项完整的商务活动,必然要涉及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这四种流动过程。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基础和载体。实体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全过程,都需要物流活动的支持,没有现代化的物流运作模式支持,就没有一个高效、合理、畅通的物流系统,那么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优势就难以发挥。因此,物流业的发展壮大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1.4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人们的信息交流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在此基础上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对传统的贸易方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虽然2000年网络股的大跌反映了网络经济存在着一定的不稳定性,但从2002年开始以网易、麦站为代表的许多门户网站盈利大增,预示电子商务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中国而言 ,电子商务也从一种概念逐渐走向现实。经历了十几年的建设中国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基础设施大大加强,表现为网络普及率有较大提高、网速加快和带宽成本下降;其次,技术环境不会制约电子商务,各种技术通过全球化的合作分工目前已基本成型。目前中国比较薄弱的方面就是社会环境,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对待,否则必然会影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1.4.1电子商务社会环境的现状

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网络消费习惯、信用体系三方面,现状表现为:

1、政策和法规方面

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到目前为止,从不同角度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的《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之中有的直接涉及电子商务,有的间接涉及电子商务,它们对于稳定和发展电子商务却是必不可少的。在电子商务的行政管理领域,2001年7月G-W-Y信息化领导小组正式成立。该机构层次很高,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和原则,制订了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一系列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总的来看,目前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立法依然没有大的进展,与目前国际上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己经取得重要突破相比,中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关于电于商务的规范和标准没有统一。例如,目前全国各行业、地区、部门建立的电子认证的标准多达几十种。

2、网络消费习惯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最新调查报告的统计,中国上网人6800万,但只有8.79%的个人用户表示自己在过去一年内曾经从网络购买过产品和服务,3.8%的人曾到拍卖网站出售或购买过产品。

对于企业来说 ,中国企业间网络商务的开展滞后于个人网络商务。全国只有少数大中型企业集团如宝钢、中国石化、联想、方正、海尔等集团在网上发布产品信息,进行网上洽谈、网上采购、签约, 开展网络营销 。目前网上交易的绝对数额只有三、四百亿元,表明中国企业和个人者网上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都还有待提高。

3、信用体系方面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谈到中国的电子商务问题,信用问题会凸显出来,表现为社会信用低下。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另外一些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许多企业、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上当受骗,社会反映强烈。

1.4.2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因素

中国的现实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在电子商务的社会环境方面有巨大差距 ,制约因素分析如下:

1、缺乏人才和统一管理

由于中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现在的情况是搞法律的不懂电子商务,做电子商务的不懂法律。虽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电子商务发展快,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变化快,对目前的立法造成很大困难。另外对于电子商务,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混乱,标准繁多。

2、网络消费意识有差距

互连网不仅是一种高新技术,而且还是一种文化,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互联网的作用下,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思维方式,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观点目前只在学术界得以确立。而在多数人眼里,甚至在一些企业领导看来,互联网只不过是一种高技术的消费工具。人们思维的变化速度、网络社会高信息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主观需求明显滞后于网络发展的速度。

3、网络消费存在语言和计算机水平障碍

作为一种环球网络,互联网以英语为标准语言,这对于非英语国家的网民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中国公民的文化素质较低,虽然在网民中以高中、大专以上文化者居多,但真正熟悉英语的人并不多,因此,网络消费的一大障碍就是语言问题。

另外,计算机作为人们工作、生活的工具还远未普及。很多人,包括一些单位的领导都不懂电脑,也不知网络能做什么。一些使用者对一些简单的问题也不会处理,因此也不愿意使用电脑和网络。所以,网络消费的另一大障碍就是计算机水平问题。

4、企业和个人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

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不发达,交易主体之间信用观念十分淡薄。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信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能立足。另外由于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漏洞,对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致使很多企业和个人上当受骗。

5、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虽然中国也有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市场规模较小,整体水平不高,难以保证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多数信用中介机构收入来源于被评企业,所以难以保证公平地反映真实情况。另外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另一方面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政府对信用市场监管薄弱,中国现有法律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针对信用立法仍然滞后,在一些失信和电子商务诈骗案件的审理中,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仍然相当严重。致使一些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不能受到相应的谴责和制裁。

1.4.3改善中国电子商务社会环境的建议

在目前电子商务法规滞后、管理混乱、网络消费习惯未形成、社会信用低下的状况下,创造比较成熟和规范的社会环境,对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这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电子商务管理和规划

(1)大力培养和引进电子商务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借鉴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尽快制定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数字签名法规、电子凭证法规、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法规等,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管理部门,承担电子商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并组织制定指导性的电子商务标准。如电子认证的统一标准、电子支付标准、安全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等。

(3)从长远规划出发,根据中国现阶段国情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指导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可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积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如对相关的经济主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2、促进全民的网络使用习惯

(1)利用各种途径加强网络应用的教育、培训,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首先在一些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网络应用和电子商务的专业。虽然目前已有很多高校开设相关专业,但都处于起步阶段,培养模式、目标比较混乱。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优势,结合社会的特定需求,创办自己的特色。其次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加强再教育和各种培训,使企业在当今时代找到自身的定位。结合社会的现实条件、企业自身状况和社会发展趋势,作好企业的电子商务规划,找到使企业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的电子商务模式。最后在全社会普及英语和计算机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在小学开设英语和计算机,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对成人进行再教育。

(2)重点扶植典范应用,作好社会宣传。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区政府应主动协调,积极推出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的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引导企业和个人进行电子商务的各种经济活动。

(3)积极推动和完善电子政务建设。目前,中国的“电子政务指数”处在1.6以下的低度发展水平。政府必须把实施电子政务提高到战略位置,循序渐进,不断丰富政府网站的服务内容和水平,把政府网站作为提供服务的中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每天24小时、每周7天、每年365天的服务。这样可引导和促进企业、个人电子商务的发展。

3、多方面入手,营造守信环境

(1)健全现代信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营造守信氛围。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社会信用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社会信用管理和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完善和强化信用监控体系、失信惩罚体系。如定期公布失信企业名单,对这些企业不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对造假企业依法严格惩治。让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受到严厉制裁,从而形成一个全社会诚信的氛围。

(2)大力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个人信用。建立企业内部基本信用管理制度,杜绝内部失信行为发生。同时完善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让社会监督。对个人信用可以居民身份证基本信息为基础,结合其他部门的记录,逐步形成以个人综合性帐户为代表的个人信用体系。

(3)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机构。政府应加大力扶植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以保证其公平、真实。另外也可组建信用管理协会行使信用管理的职能。协会是一种带有半官方性质的自律性社团组织,一方面它可以加强政府、企业、征信机构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另一方面便于企业信用在会员之间传播,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章 电商政策与法律解读

2.1农村电子商务主要政策

2.1.1农村电子商务政策背景

农村电子商务是在县域范围内,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实现产品、服务和资源的双向流通,促进农民增收,方便农民生活的各类电子商务活动。

农村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平台嫁接各种服务于农村的资源,拓展农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领域,使之兼而成为遍布县、镇、村的三农信息服务站。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的实体终端直接扎根于农村服务于三农,真正使三农服务落地,使农民成为平台的最大受益者。

1、定义

农村电子商务平台配合密集的乡村连锁网点,以数字化、信息化的手段、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成体系的跨区域跨行业联合,构筑紧凑而有序的商业联合体,降低农村商业成本、扩大农村商业领域、使农民成为平台的最大获利者,使商家获得新的利润增长。

2、服务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包含网上农贸市场、数字农家乐、特色旅游、特色经济和招商引资等内容。

(1)网上农贸市场。迅速传递农林渔牧业供求信息,帮助外商出入属地市场和属地农民开拓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农产品市场行情和动态快递、商业机会撮合、产品信息发布等内容。

(2)特色旅游。依托当地旅游资源,通过宣传推介来扩大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全方位介绍属地旅游线路和旅游特色产品及企业等信息,发展属地旅游经济。

(3)特色经济。通过宣传、介绍各个地区的特色经济、特色产业和相关的名优企业、产品等,扩大产品销售通路,加快地区特色经济、名优企业的迅猛发展。

(4)数字农家乐。为属地的农家乐(有地方风情的各种餐饮娱乐设施或单元)提供网上展示和宣传的渠道。通过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制作全市农家乐分布情况的电子地图,同时采集农家乐基本信息,使其风景、饮食、娱乐等各方面的特色尽在其中,一目了然。既方便城市百姓的出行,又让农家乐获得广泛的客源,实现城市与农村的互动,促进当地农民增收。

(5)招商引资。搭建各级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平台,介绍政府规划发展的开发区、生产基地、投资环境和招商信息,更好的吸引投资者到各地区进行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2015年10月14日G-W-Y常务会议认为,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商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为此,一要扩大电商在农业农村的应用。鼓励社会资本、供销社等各类主体建设涉农电商平台,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在促进工业品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优先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开展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增加就业和增收渠道,推动扶贫开发。二要改善农村电商发展环境。完善交通、信息、产地集配、冷链等相关设施,鼓励农村商贸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发展第三方配送等,提高流通效率。三要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严打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鼓励通过网络创业就业。四要加大农村电商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网上支付、供应链贷款等产品,简化小额短期贷款手续,加大对电商创业的信贷支持。让亿万农民通过“触网”走上“双创”新舞台。

3、发展空间

按照商务部日前发布的《2012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截至2012年底,正常经营的注册地在农村(含县)的网店数量为163.26万个,其中注册地在村镇的为59.57万个。

2016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阿里巴巴集团在京签署结合返乡创业试点发展农村电商战略合作协议。未来三年,双方将共同支持300余试点县(市、区)结合返乡创业试点发展农村电商。

根据协议,未来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不断改善试点地区创业环境,并组织试点地区对接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则提供包括农村淘宝在内的农村电商项目落地支持,对接试点地区,实现项目落地生根。对于国家级贫困县,阿里巴巴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辅以重点资源倾斜。

协议约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整合资源,推动、引导试点地区先行与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合作。同时,鼓励试点地区开展针对政府相关服务人员、农村淘宝合伙人、淘帮手等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参与人员的培训活动,做好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另据介绍,此次合作一方面助力试点地区发展农村电商,另一方面还能通过发展农村电商进一步吸纳更多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届时,随着生态链和生态圈的发展,将会吸纳更多人员返乡创业就业。

2.1.2农村电子商务政策解读

1、相关政策汇总梳理

从培育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促进产销对接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国家政策针对农村电商发展的措施越来越明确、目标也越来越清晰。2015-2017年,我国农村电商的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图表1:2015-2017年我国农村电商相关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

发布部门

政策念称

相关内容

2017-08

商务部、 农业部

《关于深化农 商协作大力发 展农产品电子 商务的通知》

.唳应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商务、农业部门 协作协同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突破制约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和问题,加快建立线上线下送合、生产流 通消費高效衔接的新型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2017-08

邕务院

《G-W-Y关于 积散推进“互联 网+”行动的指 导意见》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緣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 完善农村电子藏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推化、冷链仓储達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等。

2017-02

中共中 央、国务 

《关于深入推 厳农业供给侧 绪构性改革加 快培育农业农 村发展新动能 的若干意见》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全面对接融合;加快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持 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乡村电藏服务站点建设;深入实施电子商 务进农村緣合示范;鼓励地方规范发展电商产业园;完善全 国农产品流通骨干冋络;加强农产品产地预冷等冷縫物流基础设施冋络建设,完善鲜活农产品直供直销体系。

2015-11

囱务院

《关于促进农 村电子商务加 快发展的指导 意见》

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 的重要载体。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快农村电子藏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对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 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2015-05

G-W-Y

《关于大力发 展电子商务加 快培育经济新 动力的意见》

积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 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能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 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2、重点政策解读

《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颁发部委: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时间:2015年9月24日

《计划》围绕5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制定了20项具体行动计划。

①积极培育农业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实施能力提升、平台对接、电商拓展3项行动。

②构建农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网络集货、产品推介、信息共享、质量监管、运行保障5项行动。

③大力疏通农业电子商务渠道,实施渠道延伸、市场转型、模式创新、基础支撑4项行动。

④加大农业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及其应用力度,实施技术创新、示范推广、标准推进、政策研究、智库应用5项行动。

⑤加快完善农业电子商务政策体系,实施政策支撑、硬件支撑、运营支撑3项行动。

《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颁发部委:中共中央G-W-Y

时间:2015年11月9日

《意见》提出七方面政策措施:

①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制订出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电商扶贫。

②鼓励和支持开拓创新。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和农村电子商务强县创建活动。

③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培养农村电商人才。

④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体系。

⑤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

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颁发部委:财政部

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意见》提出,3年时间在各农业综合开发县初步形成1-2个优势特色产业,以省为单位各形成10个左右、在全国初步形成百个资源比较优势大、产业链条延伸长的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在扶持方式方面,逐渐形成以贷款贴息为主、以财政补助为辅、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扶持体系。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财政补助项目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贷款项目担保基金等扶持方式。同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壮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的其他扶持方式。

《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颁发部委:G-W-Y

时间:2015年11月23日

意见提出,拓展农村消费市场。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完善农村消费基础设施,大幅降低农村流通成本,充分释放农村消费潜力。

《意见》提出4方面具体措施。

①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创新,破除阻碍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②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全面提高标准化水平,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③创新并扩大有效供给,引导企业更加积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计划,增加优质新型产品和生活服务等有效供给。

④优化政策支撑体系,着眼于发挥制度优势、弥补市场失灵、引导市场行为,系统调整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和环境政策,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形成有利于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协同发展的政策环境。

2.2农村电子商务建设5大体系

2.2.1项目建设内容

1、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1)电商企业培育

通过补贴、贴息、储备轮换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就地就近解决农产品滞销;推动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销售终端设立一批销售扶贫专区专柜,支持保供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贫困地区农产品合作社为农户开展“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等产销对接活动;鼓励“电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直采直销模式,设立特产馆、扶贫馆和农产品销售专柜。

重点建设快递转运中心和智慧云仓,力争完善电商配套设施建设,夯实电商发展基础。随着高铁时代的来临,区域时间距离逐渐缩小,引进一批快递物流企业,迅速形成聚集效应,只要快递、仓储两大基础设施建设好,促进电商事业再上新台阶。

2)县域电商发展相关标准及制度制定

整合农业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规范化。成立特色农业协会,对同品类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整合,由协会对农产品种养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种养标准,严把质量关,形成“全县一盘棋、一个质量”的理念。同时抓1-2个条件较好、优势较强的品类进行试点。

3)电商数据收集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巨大的数据量,要求必须做到高效率处理数据,需要使用分布式数据库进行处理。分布式数据库在电商数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就是根据分布式平台特点加以优化,达到高效目的。区别于传统数据处理方法,需要进行一定的转变才能在分布式数据库中实现。由于每个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数据定义及网站结构不同,导致各个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数据是单一的个体。无法将各个电商平台采集下来的数据整理入库,并且单一数据源的电商数据存在数据真实性及完整度较低的问题。分布式数据库电商数据管理系统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4)电商扶贫体系搭建。

通过搭建电子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帮助贫困地区实现农产品线上产销推对接,缩小城乡贫富差距,达到贫困地区脱贫的最终目的。积极开拓电商平台,开办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培训会,助力农产品快速更新上线,扎实做好供应商组织、包装、物流售后等多项工作,全面构建“电商+精准扶贫”新模式,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助力脱贫攻坚。

5)项目规划及验收协调

考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的使用者主要是有政府人员、企业、网商个体等不同人群,平台的使用者多样,且其分布范围较为广泛,访问系统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性。为此,在对比 C/S 及 B/S构架的优缺点后,发现 B/S 模式通过浏览器的方式,可解决跨区域,跨单位、安全的系统操作的问题,且对客户端系统要求相对较低,适于不同人群的使用,后期拓展能力强、易维护。因此,在平台的开发中,选择 B/S 的开发模式。

2、乡村服务站点建设

乡村服务站点建设及运营(以贫困村为主):

支持贫困地区参加各类展销会、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产品。鼓励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在贫困地区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通过影响力较大的电商平台企业、新型渠道企业与农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等进行“强强联合”,以“地域文化、品牌形象”为联结,以“以销定产”为模式,发挥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等新平台新模式作用,推动当地特色文化和产业发展有机融合,推广偏远地区的农产品及特色产品,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有效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

3、农村物流体系

具有农产品上行功能:

以市场化运营方式建设功能完善的县域三级信息化物流配送体系,同时具备开放性及数据共享性,能实现农村产品上行价格与省会城市基本持平,达到提速降费目标。

农产品上行:让“专业团队做专业的事”。建议政府设立农产品上行运作基金,积极引进国内著名农业电商运营公司购买社会产品,由专业的农业运营团队来发掘某县特色特产,结合市场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改进,指导企业重新市场定位、重新研发工艺、重新包装设计等技术支持,采取龙头电商企业+合作社带农户方式,引领农业产业向集中化、品牌化、质量标准化迈进。

4、人才培训和人才培养

对政府、企业、农名等提供电商基础普及性培训;对有电商要求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及站点人员进行增值培训。

针对“电商人才”指标,开发人才培养模块,包括线上培训和人才库建设两部分。在平台建立完善的电商培训课程数据库,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群体开设课程,实现“菜单式”点播。此外,建设线上人才库,目前人才缺乏是限制临安电商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人才库能够为临安电商输送高端人才,主要包括建立完整的专家数据库、学员数据库(含优秀讲师推荐、优秀学员推荐功能),对学员的每次培训通过相应考核来进行学员知识储备的考核,最后录入到人才库中。

5、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

完善农村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和质量追溯等体系建设。

该体系改变了销售方式,着眼于整个农业供应链,以产业链中的农业企业为中心,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依托,从农业生产资料购进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为产业链整体运行提供金融支持。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不再是分散孤立、高风险、低收益的信贷群体,而是与农业企业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优质客户。

2.2.2项目建设指标

1、公共服务中心

建立三级电商精准扶贫机制。

2、服务站点建设

深度贫困村覆盖率达70%,站点日报数据上报不少于30%,乡村站点存活不低于80%。

3、人才培训和人才培养

贫困户培训人数不少于3000人,电商扶贫、就业增收成效突出。

4、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

农村网络零售同比增长不低于20%,农产品网络零售不低于30%。

5、农村物流体系

1)具备共享性及数据开放性。

2)小下行配送时效性不低于T+2天 ③物流资费与省会城市基本同步。

2.2.3项目一体化信息化解决方案平台架构 

2.2.4电商大数据展示系统功能流程说明

2.2.5电商大数据及农村三级物流定制化优势

1、电商大数据展示系统优势

①及时了解项目成效及进展情况,便于项目实施及验收。

②扶贫数据比对确保扶贫数据资料准确。

③实现各政府部门间电商数据共享与数据一致性。

④按年和月用图形化的方式展示在线销售情况。

2、农村三级物流定制化系统优势

①根据农村三级物流特点自定义的业务流程。

②支持多种与第三方单据交接模式(excel导入、app交接扫描等)。

③操作简单,部署方便,支持多端操作(PC端、手机端、PDA端、微信端)。

④逾期提醒,运营监控,对上、下行单据了然于目。

2.2.6农产品业务流程

1、上行业务流程

2、下行业务流程

2.3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

2.3.1法定义务

1、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核验、登记义务及《电子商务法》规定:

开网店以工商登记为一般原则,对个人销售农付产品、手工制品,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为例外。同时《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平台应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所以电商平台有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进行核验,提示没有办理登记而必须登记经营者办理相关登记。

2、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电商平台也是经营场所,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其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交易安全和交易规则公示的义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存交易信息,方便利害关系及有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3、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及时转送侵权通知及声明,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法》落实了《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电 商平台应当运用“通知-删除”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争议。具体而言,电商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负有侵权初步证据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如果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向电商平台提交不侵权的声明以及初步证据。电商平台有义务向权利人转送该不侵权声明。并且,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如果电商平台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则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此外,电商平台还有义务及时公示收到上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2.3.2可能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违反相关法定义务,将视其情节严重,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记入信用档案等行政处罚。其次,对于电商平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将依照《网络安全法》、《广告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民事责任

简言之,《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如果未能对消费者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能在 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妥善履行提供原始合同或资料的义务,将产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电商平台存在过错的特定情况下,还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或者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连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1)建议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区分,分别为其规定免责条件,从而使其可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2)建议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知道”的含义。本报告认为,其应包括“实际知道“和“有合理理由认为其知道”两种情形,而不宜采用“应当知道”的表述。

3)建议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并建议将“通知—删除”规则修改为“通知 —反通知—平台处理”,即网络平台应当在听取权利主张者和被主张者的两方意见之后再进行处理。在网络平台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权利主张者在提出删除请求前先行获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命令。

4)建议对权利人请求网络平台披露涉嫌侵权用户身份信息的事项建立详细具体的制度,建议区分网络平台的类型,分别为其规定网络平台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披露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

5)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网络信息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义务或积极查找侵权活动的义务。

4、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司法解释,以使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化、具体化。

2.4进入商务行业的法律要求

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到目前为止,从不同角度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新的《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之中有的直接涉及电子商务,有的间接涉及电子商务,它们对于稳定和发展电子商务却是必不可少的。在电子商务的行政管理领域,2001年7月G-W-Y信息化领导小组正式成立。该机构层次很高,提出了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和原则,制订了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一系列促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总的来看,目前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立法依然没有大的进展,与目前国际上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己经取得重要突破相比,中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关于电于商务的规范和标准没有统一。例如,目前全国各行业、地区、部门建立的电子认证的标准多达几十种。

2.4.1行业定位合规

网红商业活动范围包括直播业务、模特业务、广告业务、电商业务、供应链业务、服装业务、饮食业务等各类行业,总的来说,从业风险较低的行业为传媒业和电商业两类,而金融业、法律服务业、医疗药品业等行业入门门槛较高,而且法律风险较大,从业网红较少。

网红在从事商业活动之前,必须根据自身学历、职务、从业资格等客观条件选择合规的商业活动范围,否则在变现阶段很容易招致法律风险。

首先,网红从事传媒业和电商业的门槛较低,这两类行业是网红从事商业活动的首选。网红从事传媒业和电商业原则上只需要经过工商登记,而且非营利性传媒活动可以先于行政登记手续之前进行,有利于网红最大化时间效益。

其次,网红从事准入门槛较高的行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并且具备任职条件。网红通过直播平台从事荐股或法律服务活动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为,应当分别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资格证书,并且于证券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任职。

最后,网红尽可能不要涉及医疗、保健、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体健康紧密相关的高危行业,即便从事此类行业也应当于线下专业场所如医院进行,而不要采取直播、电视节目等传媒形式进行。

2.4.2准入条件合规

1、从事传媒业的准入标准

1)网红从事非营利性传媒业原则上无须进行行政登记和备案,也不需要取得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但是通过自建网络平台如网站、APP等形式从事非营利性传媒业务的,依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应当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此外,当网红自媒体获得较大关注度时,最好也进行备案登记防止政策变动。

2)网红从事营利性传媒业,包括平台内经营和自建平台两类。平台内经营(如通过新浪微博、斗鱼直播等媒体平台提供信息,收取费用)原则上无须取得ICP许可证,但是需要留意其所在的平台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和ICP许可。而自建平台(多为网红孵化器)从事传媒行业的,不但要进行工商登记,列明具体业务范围,还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条的规定,向省级文化局和工信部分别申领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ICP许可证。

3)网红通过直播平台或自建平台从事营利性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广告业务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所以个体网红也应当合规从业,若未申领营业执照则须面临被工商管理部门处罚的风险。

2、从事电商业的准入标准

1)从事电子商务不得违法推荐产品。《电商法》第18条、第19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应当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而不能仅提供单一性、个人定制化的产品清单。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也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接搭售商品(最好也不要以赠品的方式规避法律),需要搭售的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认为消费者默认同意搭售行为。

2)从事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应当建立完善了数据库管理机制和个人信息保密机制。《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预案,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风险,并且对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存至少三年以上,个人信息因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缺陷泄密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网红从事电商业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申领营业执照。根据《电商法》第10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原则上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但是,个人销售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制品或者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和小额交易活动的除外。鉴于网红商务多数交易对象都是服装等工业品,而且交易额度大,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接受监管。

4)网红从事电商业务销售特殊产品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一方面,网红电子商铺所在的平台应当取得特殊商品销售许可,若网红通过自建平台开展销售业务的,应当自行申领药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许可。另一方面,网红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特殊商品的,自身也应当取得药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许可。此外,涉及跨境电商业务的,需要根据《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涉及限量进出口商品的,还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5)网红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则需要公示其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资格的信息。此外,电子商务店铺营业执照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公示。终止电商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2.4.3组织架构合规

无论是网红个体户还是网红孵化器都应当重视组装架构合规性的问题,一个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可以保证从业者及时洞察法律政策与市场形势的变动,而且可以稳定持续地监管其他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地消解法律风险。

1、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近年来,多数早期网红从业者逐渐从UGC转型至MCN,意味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法人,网红产业逐渐企业化、规范化。而作为一个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商业主体,一个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不可或缺,风险控制部门不但应当及时洞察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避免商务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还应当及时管控各部门的业务行为,消解业务活动中蕴含的偶然性风险。

2、完善的业务规范制度

个人转型的公司最倾向采取的管理方法是扁平化管理模式,往往缺少一个系统、缜密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规范。随着网红产业进一步集团化,各类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一定会应运而生。为了避免企业当下不合规和未来不合规的风险,必须在洞察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走向的基础上,建立具有先导性、科学性的业务规范制度,约束网红企业内传媒部门、商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分支主体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3、合规的业务运行

企业在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之前,必须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和政策走向,积极推动各类业务的合规化,其中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建立完善的传媒业务内容审查机制;

2.建立完善的对公事项处理机制;

3.建立完善的商品质量严选机制;

4.建立完善的运输质量管理机制;

5.建立完善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

6.建立完善的投诉问题响应机制;

7.建立完善的网络技术风险防范机制;

8.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与保密机制;

9.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10.建立完善的电子合同管理机制。

2.5电商经营规定

电商法实施,很多问题引发关注。电商法中刷单入刑的问题。原来用的是“干扰社会秩序罪”,后来把刷单直接入刑,如果组织刷单,就会有明确的罪行。但是刷单定罪的人却不多,获罪的人大都是组织别人刷单,且是要求商家找他刷单,帮别人发布任务之类的行为。所以电商经营的原则就是,不要惊慌,也不能无视法律。

2.5.1制定新电商法目的

制定电子商务法,首要目的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推进商业技术研发。

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推进商业技术和模式的研发,包括支付宝就是创新,这些东西都是需要一定的市场沉淀的。这都是法律的目的,推进、增进、鼓励、增进诚信体系建设(包括评价建设、恶意退货等,这都可以变成诚信体系的指标)。

此外还有一个是消费升级,这么多年来阿里一直在做,比如质量提升一点、服务更好一点。

2003年刚有淘宝,到2006年快递还不发达。当时收到快递甚至有可能是EMS件。卖一单东西是赔钱的,因为卖的是二手货,法律对地方职能部门有一个规范,不能线上线下不同地对待,要一视同仁,它们都是商业。

法律把电商提升了一个地位,原来电子商务不被正视,现在从法律层面给它一定的地位,线上线下应该一样地去处理,对电商的检查、制约要有合理的度,否则电商会出现一些问题。

公司、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这样的人或者组织卖东西、卖服务或者帮助别人卖东西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就是电商。也就是说,这个法律适应的是电商,淘宝也是电商,马云说过一句话,我们不是电商,我们是帮助电商的。现在的规定是帮助别人的也是电商。

2.5.2电商法律要求

1、卖家需要要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有一个规定,凡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去办相关的市场登记,比如包括个体工商户。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例如某人家养了十只鸡,每天生产十个鸡蛋,此人在网上卖掉,这就不需要要登记。

家庭手工品,比如在家糊几个灯笼或者画一些画在网上卖掉,这些是不用做市场登记、做营业执照的。

还有一些比如手工艺、帮别人做服务、劳务输出,如果不是常态化或销量很大的,零星的小额,交易都是不需要的,个人销售的农产品量不是特别巨大也不用登记。

这个范围将来会出更为详细的法律解释,比如月销量低于十万元的不用登记。到时候也会有对平台的一些规范。如果主动想登记,也是有益的。

2、按照规定交税

大家最关心的是交税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本来可以不用办证的,比是卖农副产品的包括中药,如果办了营业执照,并且去税务局每个月都在做账,一旦开始交税,以后每个月都要去报。已经有营业执照的,包括天猫、企业店,那么这样的店铺就按原来规定的去交税。

如果商家是是小额纳税人,在税务局也确认是小额纳税人,交的大多是定税,也可以按财务报表去报税,如按3%或3.5%的税率。若是一般纳税人则就更简单,按开票额交税。

关于开发票,只要开发票就一定会产生税,因为发票是收税的主要凭证。最后用什么方式去控制税率,是以发票和上报的收入为准。这方面会对平台有规范,统观整个电商法,罚款主要是在规范平台而不是商家,商家只需按平常地要求去操作。

3、平台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经营者涉税交易信息

平台要把你店铺的资料直接交给相关部门,工商、税务部门,资料包括店铺的日常交易额等。

那么大家会觉得,这不是跟监控一样吗?不是的,这是报送,平台要把数据提供给有关部门,第一是有自报,电商里税务里要求自报要准,第二抽查,第三软件会作筛选,筛选出来哪一类需要交税,哪一类不需要交税。

平台把内容给相关部门的时候大家不用担心,因为可能会扣除里面广告费或者其他杂费的部分, 不是完全看交易额。 大家刚才说那刷单是不是会上税,那么就看量了,因为它也是当正规成交来算的,这个值得注意。

用支付宝的额度还是用你提现的额度,这是一个问题,这里会有一些利于我们店铺的办法。这是平台推送,并不是全部连接到他们,平台会有自己的一些算法,再推送给工商部门、税务部门。

里面可能只有提现部分,比如一个对公账户才能提现,那可能是支付宝往外提现的部分才会上报。或者扣除了广告费,或者是会列出来哪一部分是广告费,哪一部分是销售收入,还有产品成本,真正来讲税率不会特别高,3.5是已经封顶。

4、营业执照要在店铺主要位置公示

电商法还规定,营业执照要在店铺显著位置。如果你的店铺是一个企业店,要在店铺的首页放上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有期限,如果有年审,一定要同步更新,整个平台也要担负责任。

所以淘宝的店铺布局会有稍微的变化,店铺会要求营业执照上传,下一步可能会要求有更明确的位置,让用户一点就能看到营业执照或店铺资质。

还有一些不需要办营业执照的店铺怎么办呢?平台就需要提供“我不需要办营业执照”的链接跳转,这个淘宝也会在店铺展示上更新。如果你的店铺不需要办证的话,一点链接就会显示不需要办证、为什么不需要办、是否符合这个不办证的条件。需要办证的,点进去就是我的营业执照、我的资质等证件。

营业执照里面要有销售范围,如果你的营业执照里写了营业范围是日用品,那么你就只能卖日用品。所以在营业执照办理的时候可以把范围写得更宽泛一点。

这可能会出现一个潮流,会有大量的人更新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在深圳那边很方便,不需要更换实体的营业执照,只要在网上进行一定的操作,就可以把营业范围增大。但是有些地方还没有做这样的改进,这是地方法律的问题,国家可能会在这个层面上作改进。

这样以后我们不需要在营业执照上更新,只需要在网上更新,消费者在查商家营业执照的时候,网上会有营业范围的表述,而不是非得打印到营业执照上。

职能部门一定会根据电商法的更新而作相应的配合,不用担心经常去更换更新营业执照。

5、注意搭配发售问题

要注意不能强买强卖,比如卖的是套餐,你买了一个上衣就必须要配我一条裤子,不然我不卖,甚至你要花套餐价格买单品,这样就会牵涉到搭配销售的问题,不允许强制性的搭配销售。

电商法不仅仅是规范了商户或是店铺,还规范了平台。

6、押金要方便退还

第一,押金要方便退还,包括卖家收买家的。假设是预售产品,你交了押金之后我再发货,或是你交了押金我再去生产,发货之后再补全款,在这里,押金一定要方便用户退款。 这还牵涉到平台,我在你这里做生意,你收我保证金,平台也有这个责任,要方便押金的退还。包括定制商品,这里都可能涉及到收押金。最多的就是手机售卖,手机一般都是没上市先收200块让你拍,拍完之后再补差价,这种情况都会有。一是要准时地退款或者快速地退款,第二,要有很明确地退还渠道,否则用户没办法找到退款,或者你给他设置一些障碍,这是不可允许的。一定是要让用户方便地退还押金,平台押卖家的也算是押金,那么卖家押用户的也算是押金。

只要用户没收到货,用户的支付款都可以理解成押金,你把货寄出去了,不代表这个钱就是你的货款,到目前为止都可以理解成押金,因为用户还没收到你的产品,用户只有确认收货了,才算是货款。

一个杯子买家花了150块钱,只要他没确认收货,都会是押金的意思,那么用户相当于预付款,只要买家没确认收货,这笔钱都是要方便用户退还,还要有很明确的流程。

7、平台自营要公平竞争

电商法提到一点就是合理的竞争。比如说在京东,我开了一个京东快车把我的商品推送出去,但是在我的详情页里发现,京东把平台自己的商品在我的详情页里打广告,这样就算是违反电商法。

因为在京东自营里面,它就是一个大卖家,它可以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来跟我做不平等的竞争,普通商户争不过它,如果平台用这种手段就是严重地违反电商法,这就是不公平的竞争。不能平台的行业垄断地位去打压小卖家或者同行,这里面不仅仅是京东有自营、有第三方的情况,包括在淘宝里面也会。如果你是一个超级大的卖家,利用你的一些手段控制对手的话,都算是不公平竞争,利用垄断地位去打压对手,阻碍市场竞争,都是违法行为之一。

8、信息安全、隐私问题

信息安全、隐私问题,这一点是在其他法律中都有体现。不管是谁的责任,只要造成信息泄漏,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问题,平台有责任,商家也有责任。这一点很重要,千万不要把用户的姓名电话地址公布到其他地方。

9、交易信息保存三年

平台要把交易信息存三年,这是对它的硬性规定。为什么是三年?第一,电商法是一个过渡阶段,现在来讲,大家会发现前三个月没有什么问题,不代表你三年之后没问题,特别是交易额特别巨大的订单。这个交易信息是开始规定存三年,你就注意。所以说呢这是平台要存三年,那我们的店铺交易信息也不能低于三年。

10、平台不可以随便改规则

平台不可以随便改规则,公示7天和征求意见。这个对平台有一个规范,平台不能随便改动规则,你这些规则也是要公示和征求意见的。原来的时候大家喊苦,平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现在不是了,平台要公平,不能平台规定明天什么样就什么样了,这些东西都要公示出来。

11、所有商品有问题,平台要连带责任

假如说你卖假货,法律是先制裁平台,如果产生法律问题,首先是平台承担责任,然后才会找到卖家,因为平台是连带责任。如果用户提出起诉,虽说起诉的是商家,但是连带会起诉平台的,所以平台会严格管理质量问题。比如淘宝卖大电器先交五万的押金,可以看出平台已经在严管这个问题了。

12、平台不能删评价

平台不能删评价,判定广告的评价可以接着删。平台不能删评价,用户也不能乱删评价,这是犯法的,不能删除对你不利的评价。以后平台判定广告的评价还是直接删,这个是不变的。但是内部的记录还是不能删除,如果发现纠纷,这个都是要提出来当作证据的。注意,商家也不能删,因为有些商家是有权利的天猫店,现在已经开始严格监管了。

13、侵权商品处理方式

未侵权商品被删的,平台赔偿卖家加倍损失。但如果你卖的东西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那么平台马上会把你删掉,但是如果在认证期内未解决,平台是要负责任的,我们看一下后面几个相关的规定。

有证据提交平台封杀。如果是A的商品侵害了你的知识产权,你要拿出证据直接交给平台、投诉平台,平台一看马上会给A做出处理。平台作出处理之后,会让A提交证据让A来辩护,如果A的证据没有问题,平台必须要把A的商品恢复正常,然后再通知你,别人也有相关证据,你只能去起诉A,而平台无能为力,只有这是正规的流程。

如果你不起诉A,超过了时间七天十五天或者你没有更有力的证明,那么这个商品就正常销售。

这一方面来讲会更公正,因为如果卖家只要一出问题,直接就被删除了,根本没有给卖家申诉的机会。因为有了这个规定,平台如果误删,商户可以起诉平台,补偿损失甚至加倍的损失,这个会更加公正。

格式合同无效,你的详情也是合同。

第三方电子支付应该承担所有后果,如果是电子支付,无论是支付宝还是微信等,都不能算是平台,它是服务电商的,它也是电商。如果产生了问题,它们是要承担所有后果的,跟平台无关,是电子支付系统承担这个后果。 这个方面虽然是分离的,但是是电子支付提供服务的,出了问题它需要承担后果。

如果消费者买到的商品不合格,或者对商品不满意,可以直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保护自己。

不管是平台也好、国家也好、有关部门也好,要给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投诉和举报的方式,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法律赋予买家的其中一个权益,就是方便举报和投诉。

14、要保护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

企业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如若违反,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在用户数据安全方面,沿用了「中国网络安全法」(第41、42、43、64条)的相关内容,也在多处暗合欧盟的GDPR。即企业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必须征及用户同意。这也就涉及到了电商网站中的Cookies和隐私等政策。当然企业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且对信息负有保密及安全保护义务。且个人还有权要求企业改正或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2.5.3电商法重要法律条规摘录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本条特别引用自「中国网络安全法」,作为违反「电商法」的补充说明)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性推送」合法,但不能依据消费者兴趣爱好进行推送利用大数据“杀熟”,这将涉嫌违法,同时用户或将有权选择不接受依据其个人特征获得个性推送的权利。如有违反则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罚款。

第八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搭配销售」陷阱 「搭配销售」将不能作为默认勾选项,需进过用户同意勾选后方可出售。如有违反则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罚款。

2.6《电子商务法》重点解读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包括,以京东、淘宝为代表的通过互联网(包括APP)“销售商品”的平台、以网约车、在线票务服务为代表的通过互联网(APP)“提供服务”的平台、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代购,信朋友圈里的微商。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间对“相应的责任”的说法,曾多次变动。从电商法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到四审稿中 “补充责任”,再到最后的“相应的责任”。

2.6.1责任形式

1、“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在类似情形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法》相对于过往的《消法》赋予了平台更多的责任,兼具产业促进和市场规制双重目的,总的管理模式是国家盯平台,平台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新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可以向平台要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而且平台必须要给,这是法律要求,这样国家在监管方面就容易的多。第二十七条更是明确要求了平台要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真伪,如果有问题就找平台的事情。所以,各平台也会越来越注意,如果经营者没有依法注册、纳税,将及时申报税务部门。否则,将对平台经营者处以巨额罚款。

2.6.2平台内经营者的新增义务

1、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以外,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卖的是食品还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2、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

3、必须依法纳税。以前淘宝做代购,在朋友圈做微商,挣多少钱都是自己的,以后就要依法纳税,偷税漏税的话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6.3具体问题法律规定

1、电商物流规定

对于生活中常常存在的快递员送货上门,买家不在家,快递员找了别人代收,买家却并不知情的情况,电商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针对物流迟迟不到的情况,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同时上述条款对物流方式和物流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做了规定。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物流过程中的风险。

2、保护平台经营者

日常消费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曾抱怨,在“双11”等电商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不少大的电商平台基于商业竞争目的,采取不当手段,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对此,不少商家也苦不堪言,左右为难。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也多有诟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禁止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特别是针对具有控制优势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制约,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对消费者扩大消费自主权、享受更多价格优惠,是有益之举。

3、用户杀熟问题规定

电商平台存在就同一产品或服务,对不同的客户提出不同报价的现象。例如,同一商品的搜索价格,某些电商平台VIP会员的搜索结果高于普通会员的搜索结果;同一航空公司相同时段的同一航线, 常乘坐该趟航线航班的乘客,使用某些电子票务平台搜索出的机票价格高于普通乘客搜索出的机票价格。

上述场景即为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本次《电子商务法》对“大数据杀熟”现象专门进行了规范。《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条意为商家不得利用用户画像,给不同的客户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但不同价格的搜索结果。违反此条的,商家将承担限期改正、交纳罚款等行政责任。

4、搭售问题

搭售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其他附条件交易的行为。要在《反垄断法》项下认定和查处此类行为,经营者需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 《电商法》第19条要求电商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21条要求电商经营者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第35条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即监管机关不需要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查明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即可直接针对 相关行为进行识别和监管。在这一点上,《电商法》极大地降低了现行法规对这些行为的监管门槛, 从而加大了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对于《电商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第85条规定,电商经营者违反《电商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推测,在满足《反垄断法》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适用违法责任更重的《反垄断法》,在无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下,适用《电商法》 处罚。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还要看下来的司法实践。

在《电商法》项下,监管机关不需要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查明有关行为“排除、 限制了竞争”,即可直接针对相关行为进行识别和监管。在这一点上,《电商法》极大地降低了现行法规对这些行为的监管门槛,从而加大了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与较低的行为认定标准相对应,《电商法》规定的经营者从事上述行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较低。《电商法》第77、78条为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第 82条又特别为电商平台设定了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考虑到大型电商经营者的销售额情况,《电商法》在违法责任上要明显轻于《反垄断法》。

假货问题:要注意的是:恶意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可能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三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宣称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损失的,应当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新《电商法》严格规制卖假货的行为,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3)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4)权利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同时权利人十五日不投诉或起诉的(或者没有将维权行动告知平台的),平台直接恢复链接。

5、电子支付

新《电商法》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

6、数据可携权

数据可携权指用户得以取得、重复利用并按需传输相应数据的权利。即用户在一个平台上的数据,能否带到另外一个平台上。本次《电子商务法》未参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赋予用户数据可携权。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曾以判决的形式确认电子商务平台对其积累的用户数据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该判决意味着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而非用户本身,用户既然不享有数据所有权,自然不享有数据所有权项下的权益—数据可携权 。因此,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尚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数据可携权”。

7、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建立了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行为”)的执法体系。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才会成为《反垄断法》项下的滥用行为体系的监管对象。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实际能力、对市场变动的依赖性、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经营者的市场把控能力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程度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影响着市场滥用支配地位。

针对滥用行为执法体系在电商行业中的适用,《电商法》第22条将“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列举为考察电商行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的考虑因素。这一规定充分反映了电商行业的特点,是对《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有效细化和补充。

“用户数量”为例,《电商法》突破性地在法规层面将用户数量纳入认定电商行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察因素,反映了《电商法》对于电商行业反垄断法问题的的充分关注与研究,也与国际反垄断法执法实践接轨,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电商法》第22条规定的其他因素,即“技术优势”、“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 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亦精准地抓住了电商行业的业态特点和脉搏,对 《反垄断法》项下的滥用行为体系在电商行业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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